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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 日期:2010-01-05 作者或来源:深安办〔2010〕1号
- 文章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场所存在下列事项的均有权举报: (一)违反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场所存在下列事项的均有权举报:
(一)违反法律、法规、标准,存在的生产安全、消防等安全隐患;
(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三)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四)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第三条市应急办和各区(新区)安委办应向社会公布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网络。市应急办接受全市范围内的举报,各区(新区)安委办接受各自辖区的举报。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举报采用电话方式进行。全市设立统一的公共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电话号码是:12350。
第五条 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第六条 为方便核实被举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事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以及工作单位、住址、通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负责举报受理的机构(市应急办或各区安委办)登记举报材料,并根据隐患所属的管辖区域或者根据隐患的性质进行信息分类、转送至相关辖区或相关部门;分类转送时限为隐患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
(二)相关辖区或相关部门负责隐患的信息核实和反馈,经核实属实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实结果和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受理机构;经核实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受理机构;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三)举报受理机构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整改的举报事项进行督办。
(四)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辖区、部门的反馈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统计工作。第九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人员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十条 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举报受理机构应给予首次举报人奖励,向市应急办举报的事项具体标准为每宗500元。各区(新区)的奖励标准由各区(新区)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奖励所需资金由举报受理机构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核实后,决定给予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在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安委办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隐患或事故的举报;
(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三)受害者的投诉。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9日原市安监局印发的《深圳市安全生产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