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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和运输业劳动监察建议书
日期:1947-07-11 作者或来源:第82号建议书
文章摘要: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十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采矿和运输业劳动监察组织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和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建议书的补充,于一九四七年七月十一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七年(采矿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四七年六月十九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十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采矿和运输业劳动监察组织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一九二三年劳动监察建议书、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和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建议书的补充,于一九四七年七月十一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四七年(采矿和运输业)劳动监察建议书。   鉴于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规定了劳动监察制度的组织,并准许采矿和运输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条例免于实施该公约;并鉴于制定有关采矿和运输业的适当措施,以有效实施关于工人在劳动中的工作条件和保护工人的法律规定仍然是重要的;大会建议各会员国一旦本国条件允许,应即实施下列规定,并根据理事会的要求向国际劳工局报告为使其生效所采取的措施;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应在主管当局限定的采矿和运输业中实施适当的劳动监察制度,以保证实施关于工人在劳动中的工作条件和保护工人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