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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消防和消防队救援法
- 日期:1971-01-01 作者或来源:
- 文章摘要:第一部分 消防部门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1.消防部门的职责 1.防止火灾和火灾危险的发生(防火); 2.灭火和在火灾事故中保护生命和财产(灭火); 3.在紧急和不幸事故中提供援助(技术性事故救 援)。 &2.乡镇消防部门的职责 1.乡镇消防组织负责承担(作为自治性事务)地方性消防任务,只要不与&27发生矛盾。 2.具体职责是: (1)组
第一部分 消防部门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1.消防部门的职责
1.防止火灾和火灾危险的发生(防火);
2.灭火和在火灾事故中保护生命和财产(灭火);
3.在紧急和不幸事故中提供援助(技术性事故救
援)。
&2.乡镇消防部门的职责
1.乡镇消防组织负责承担(作为自治性事务)地方性消防任务,只要不与&27发生矛盾。
2.具体职责是:
(1)组建、装备和维持符合地方性消防要求的消防队伍;
(2)负责组织消防队的培训和进修;
(3)为消防队员的住宿、训练及存放灭火设备提供场所及场地,并负责维持;
(4)建立和维持符合地方性消防要求的火灾探测、报警设备;
(5)负责本地区内的建筑物的消防用水和灭火药剂的准备。
3.此外,乡镇消防组织还有义务按照&50第2条第
(1)款所提到的即将颁布的实施细则采取一些必要的防火措施;除非这些任务按照法律由其它部门负责。
4.对非县辖币则遵照&4第2条第(3)、(4)款的规定。
&3.消防联合会
为了完成同属于几个乡镇的消防任务,乡镇之间可以组成消防联合会或缔结一些官方协议。如果某一乡镇独力完成&2所规定的消防任务有困难,上级监督部门可向有
关乡镇提出组成消防联合会的要求。关于这项工作应遵照1969年12月16日颁布的有关乡镇联合工作的法律。
&4.县消防组织的职责
1.县级消防组织负责地方管辖范围以外,而又不属于州管辖范围的消防任务。
2.它的具体职责是:
(1)指导和支持乡镇消防部门的工作;
(2)筹划基地消防队的组建及不属地方管辖的灭火设备和设施的建立,以为本县范围内的地方消防队提供增援和保障;承担由此需要的超出地方标准的额外支出以及除人员费用以外的日常维持费用;
(3) 制定县内及与邻县的相互协作计划;负责与邻县或非县辖市之间的协调;
(4)组织县内消防队员的训练与培训和与邻县及其它非县辖市消防队员的联合训练与培训。
&5.县消防检查官、县消防会长
1.为了执行按照本法的规定由县级消防组织承担的消防任务,县委员会应在听取志愿消防队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任命一名县消防检查官.而县消防检查官又可以将其职责全权委托给县消防会长、该消防会长是经县消防检查官提名作为其代理而任命的。
2.为了协助县消防检查官的工作,县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提议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任命一名县消防会长。县消防检查官是县消防会长的上级。
3.一般情况下县消防检查官和县消防会长都将作为义务官员工作。只有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的人才有资格被任命为义务官员。更详细的规定由内务部长规定。
4.县消防检查官不允许同时兼任县消防会长。
5.县消防检查官,其代理以及县消防会长因都是义务官员,团此可以享受工作津贴。
6.县委员会可以由于一些重要原因解聘县消防检查官和县消防会长。正常情况下,他们在年满65周岁后离任。
&6.州消防组织的职责
1.州消防组织承担所有的地方管辖范围以外的消防任务,即超出乡镇、消防联合会及县消防组织职责范围以外的全部消防任务。
2.它的具体职责是:
(1)就所有有关消防方面的问题向乡镇、消防联合会及县消防组织提供咨询、指导;
(2)为加强消防力量向乡镇、消防联合会及县消防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
(3)进行&26所规定的防火检查,除非在&27中有其他的规定;
(4)责成有特殊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建立、装备及维持非官方消防队;
(5)建立和维持州立消防学校;
(6)支持消防科研与标准化工作并参与技术检测工作。
3.州一级范围内的消防任务由州内务部长和州长负责。州立消防学校则直接接受内务部长的领导。
&7.州消防顾问委员会
1.由内务部任牵头组织一个咨询委员会,以为其在对消防问题进行决策时特别是在有关消防的法律条例公布之前提供咨询.
2.该咨询委员会由21名委员组成,他们是在州议会的任期内由内务部长根据第3条提到的联合会、组织及机构的提议任命的、每一位委员都可以委任一名代表,所有的适用于正式委员的规定也都适用于这些代表。
3.建议:
(1)黑森州市消防联合会 1名
(2)黑森州乡镇议会 1名
(3)黑森州县议会 1名
(4)黑森州职业消防队队长联合会 2名
(5)志愿消防队联合会 7名
(6)厂矿消防队联合会 2名
(7)职业消防队队员联合会 2名
(8)烟囱清扫手工业协会 1名
(9)官方火灾保险公司 3名
(10)私人火灾保险公司 1名
4.咨询委员在下述情况下应退出委员会:
(1)在第2条所规定的任期期满后
(2)死亡
(3)辞职
(4)其所代表的组织解散
(5)丧失工作能力
(6)由于某些重要原因被内务部长免职
5.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工作都是义务性质的、对于其参加咨询会议的差旅费由州政府按照政府官员和法官的级别1b支付。
6.其他联合会、组织及机构的代表或专业人员也有可能被内务部长邀请参加咨询会议。
7.内务部长或其委派的代表任咨询委员会的主席。
8.咨询委员要制定一套工作规则。它同时要规定出
召开咨询会议的先决条件和周期。
第二部分 消防队伍
第一章 概述
&8.消防队的职责范围
1.按照有关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对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的火灾、爆炸事故及在其他的紧急情况下进行抢险救护;
2.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防火任务;
3.在不影响完成1、2所规定的任务的前提下,在其他的紧急状况下提供救援;
4.消防队不受军队或警察当局的调遣,也不接受他们的领导。消防队无义务参与政治骚乱和罢工运动的平息。
&9.消防队的种类
1.官厅消防队,包括:
(1)职业消防队
(2)志愿消防队
(3)义务消防队
2.非官方消防队,包括:
(1)厂矿消防队
(2)企业消防队
&10.消防队的组建
1.官方消防队是乡镇一级的消防组织,每一个乡镇除第7条所指的情况外都应拥有一支官方消防队。
2.人口在10万以上的乡镇必须(人口不足10万的乡镇可以)建立一支职业消防队。职业消防队的建立与解散必须及时通报上级监督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上级监督部门可以提出组建职业消防队的要求。
3.无职业消防队的乡镇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对于拥有职业消防队的乡镇,必要时,如,为了保证足够的消防力量或其他目的也应组建志愿消防队。一般来说,一个乡镇只需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但对于大的、分为若干个区的乡镇,则应在每一区内组建一支。如果志愿消防队的力量达不到规定的最低要求,则应由义务消防队来补充。
4.如果一个乡镇内的志愿消防队不能独立履行其职责,则应组建一支义务消防队。
5.无职业消防队的乡镇可以征募主要的消防力量来从事消防服务,其应该是志愿消防队的成员。
6.企业可以建立非官方消防队,特别是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组建、装备和维持一支企业消防队。
7.特殊情况下,乡镇消防组织可以经上级监督部门
的允许通过协议将官方消防队的任务移交给企业消防队。但一旦企业消防队不能保证完成其所接受的消防任务,则这种关系马上解除。
&ll.消防队的培训和装备
1.消防队的成员,在不违反消防队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在州立消防学校或经内务部长承认的其他部门组织的培训班和训练班中接受培训和进修。
2.官方消防队员的工作服和等级标志应统一。
3.官方消防队必须使用标准消防车和标准灭火设备;对于用于消防用途的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和设施也必须采用符合技术规范的设备。只有为了对灭火装备或消防设施进行技术革新或满足一些特殊用途时,才允许破例。
4.非官方消防队员的装备应尽可能地符合标准和检测规定,以保证其随时都可以与官方消防队协调地合作。
这一条也同样适用于消防用途的装置和设施。
&12.消防队联合会和结社活动
1.志愿消防队队员可以组成消防队联合会或消防协会。
2.消防部门的领导应该对其所主管的地区内的消防协会和工会予以支持并在经济上给予援助。
第二章 职业消防队
&13.成员
1.从事灭火工作的职业消防队员必须为公务员;从事特殊技术服务的职业消防队员也应该是公务员。关于特殊技术服务的规定由内务部长制定。
2.其他的职业消防队员为职员或工人。
3.职业消防队员只允许接受不影响灭火戒备状态的非消防任务。
&14.领导
1.职业消防队为队长负责制,该队长要对所属乡镇内所有官方消防队的灭火戒备状态负责.
2.如果一个乡镇除了职业消防队以外,还有其他的官方消防队,则职业消防队队长还要负责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培训和灭火调动。另外他还应负责建立符合规定要求的灭火设备。详细的规定由内务部长制定。
第三章 志愿消防队
&15.成员
1.志愿消防队员都是自愿地、义务地在乡镇消防组织或消防联合会内工作。他们的权力和义务可以通过地方法来确定,只要其不违背基本法。
2.志愿消防队的成员必须在智力和体力上符合消防战斗的需要,年龄应在17~60岁之间。
3.允许组成义务或老年支队。
4.已经正式加入技术救援站、德国红十字会或其他类似组织的人不允许加入志愿消防队,以警察为职业的人也不可以入队。
&16.领导
1.在没有职业消防队的乡镇,由地方消防会长任志愿消防队长,在较大的乡镇往往拥有多支志愿消防队,但只有一位地方消防会长,尽管这些志愿消防队都是互相独立的,仍由其担任所有志愿消防队的总队长。这项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几个乡镇联合组或一个乡镇的情况。地方消防会长是由志愿消防队员推选出来的。只有在志愿消防队的灭火部门供职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的人才有资格当选。对于一些例外的情况须经监督局批准。具体的详细的规定由内务部长制定。
2.如果地方消防会长的位置空缺两个月以上尚未举行选举,则应由乡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