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船舶噪声级规定

GB 5979-86

国家标准局1986-04-04发布    1987-02-01实施

本标准为远洋和沿海船舶规定了舱室噪声级的最大限制值,并为船舶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部门提供了对噪声的评价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货船、油船、客货船、推(拖)船、供应船及耙吸式和绞吸式挖泥船。其他船舶可参考执行。

1 常用场所的噪声级限制值

1.1 各舱室噪声级的最大限制值,应满足下表规定。

部 位

限制值

LPA

有人值班机舱主机操纵处

90*

有控制室的或无人的机舱

110*

机舱控制室

75

工作间

85

驾驶室

65

桥楼两翼

70

海图室

65

报务室

60

卧室**

60

医务室、病房

60

办公室、休息室、接待室等舱室

65

机械设备和专用风机不工作

70

机械设备和专用风机正常工作

80

*  机舱内任一测点的噪声级不得大于110dB。

**  客舱参考执行。

1.2 船长(指两柱间长)小于70m的船舶,如某些舱室不能满足1.1条要求时,仅对机舱区的工作间及起居区各场所,允许放宽5dB。

2 测量方法及噪声评价

2.1 船上噪声测量应符合GB 4595-84 《船上噪声测量》的规定。

2.2 本标准以A声级为评价依据。

3 防护措施

船员进入噪声级大于90dB的场所时,应采取耳保护措施。凡噪声级大于90dB的舱室,应在人口处设置明显的告示牌"进入高噪声区,必须戴耳保护器"。

4 使用说明

4.1 凡本标准生效之日起开始建造的船舶,在整个营运期间都应符合本标准。

4.2 凡本标准生效前已营运和建造的船舶,如某些舱室不满足本标准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标准化研究室、武汉水运工程学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安锡、周顺序、史存根、蒋淦清、翁长俭、吴天健、杨永健、崔伟国、张保玉、洪我世、洪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