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用钢丝
YB
25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发布 1965-07-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飞机等外胎轮圈中钢丝束或其他编织物所用的直径为1.0毫米冷拉碳素圆钢丝。
一、技 术 条 件
1.钢丝直径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毫米

注:钢丝椭圆度不得超过直径公差之半。
2.钢丝应由碳素钢制造,其钢号由制造厂自行选择。
3.钢丝表面应平滑和涂有铜层。不得有明显的肉眼可见的没有涂铜的地方,也不得有锈和油渍。允许有个别小划痕,但其深度不得超过直径公差之半。
注:允许有由于拉丝润滑剂形成的薄膜存在。
4.钢丝线盘不应紊乱,不应成“8”字形或有结扣。
5.钢丝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6.每盘钢丝应由一根钢丝组成,其重量应不小于20公斤。
7.钢丝盘的内径应在400~600毫米范围内。
二、验 收 规 则
8.钢丝应由制造厂技术监督部门验收。
9.钢丝应成批提交验收。从每批钢丝中任取10%盘但不少于5盘进行钢丝尺寸、表面和盘重检查。
10.从经第9条检查合格的钢丝批中任取5%,但不得少于3盘,在每盘两端各取一个试样检查钢丝的机械性能。
11.检验结果如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则该不合格盘报废。在该批钢丝中重新取两倍数量的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钢丝报废。但制造厂有权重新分类作为新的一批提交验收。
三、试验方法
12.钢丝的表面质量以肉眼检查。
13.以精确度为o.01毫米的量具测量钢丝的直径。
14.钢丝的拉力试验按YB 39—64规定进行。拉力机最大能力不应超过钢丝破断拉力的6倍。
15.钢丝的反复弯曲试验按GB 238—63规定进行。
16.钢丝的扭转试验按GB 239—63规定进行。
四、包装和标志
17.每盘钢丝头应放在易找到的地方,用软钢丝捆扎不少于三处,并均匀地分布在线盘的圆周上。数盘钢丝可捆成一捆,但每捆钢丝重量不得超过110公斤。
18.每捆钢丝应用防潮纸严密包装后再用包装布进行补充包装,并用软钢丝均匀地捆扎不少于二处。
19.每捆上应拴有标牌,其上注明:
(1)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2)钢丝名称;
(3)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20.每批钢丝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1)制造厂名称;
(2)钢丝名称;
(3)试验结果;
(4)钢丝净重;
(5)制造厂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6)本标准编号。